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教育科研课题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课题研究整体水平和效益,全面落实“科研兴教”战略目标,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市课题研究的总体要求是必须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必须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教育科学规划、教研课题。
第二章 申报及评审
第四条 课题申请人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每位申请人同一时间内不得申报两项研究课题。未完成已承担的市级及市级以上课题研究任务者,不得申请同类别的研究课题。课题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否则,须由两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研究人员或由市教师发展中心教科部书面推荐。
第五条 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
第六条 市教师发展中心教科部在收到课题申报书后,对泰兴市级课题,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立项、备案;泰州市级以上课题由教师发展中心教科部初审后,报上一级课题管理部门评审,在获得立项后,由教师发展中心教科部备案。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立项批准后,应尽快确立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必须组织开题论证,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市教师发展中心教科部,并上传泰州课题管理网。在规定时间内不开题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八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本单位管理部门,泰州市级以上课题还应及时上传至泰州课题管理网。
第九条 课题研究到中期时,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向教师发展中心教科部提出申请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填写变更申请表,经相关课题管理部门审批,报市教师发展中心教科部备案: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变更课题完成时间;
7.因故终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课题管理部门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且学术质量、实践价值较低劣;
4.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5.违反课题研究规则的其它情况。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四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工作按计划完成后,课题组应填写《课题成果鉴定申请表》或《结题申请表》,交市教师发展中心教科部,组织课题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结题申请书,泰州市级以上课题还应及时上传至泰州课题管理网。
第十四条 鉴定组在认真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开题报告书预设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确定是否同意结题。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原则上每三年为一个周期,自课题立项之年起,第三年的最后一个月为教科研课题结题月。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结题者,需提出延期申请,报课题管理部门核准。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