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6年泰州市劳动模范
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各市直单位、驻泰单位:
根据泰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泰办发电[2016]47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做好泰州市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市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精神,面向基层一线,覆盖全市各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好中选优。通过评选表彰,大力弘扬劳模精神,激励和鼓舞全市人民为奋力开启“十三五”新征程,实现“全面领先苏中、加快融入苏南,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近三来在我市改革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劳动者。市劳动模范评选对象一般应从已获得一定荣誉的先进模范人物中推荐;有重大突出贡献者,可直接推荐。已获得过泰州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原则上不再推荐。现役军人、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风险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新型农业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泰兴,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依法治市,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从严治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评选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这次泰州市分配我市名额为21名,其中企业职工11名(含2名企业负责人,7名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农民5名(含1名农民工,1名乡镇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5名(科级领导干部不超过1名)。严格控制县处级领导干部参评,确有特别优秀的人选,须事先上报泰州市评模办,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方可参评。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推荐。在推荐时,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应有一定数量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坚持群众路线。推荐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挥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被推荐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示。对被推荐人选存在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组织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的,取消该被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
(三)严格推荐程序。泰州市劳动模范推荐上报的方法,由各乡镇(街道)、园区、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和驻泰单位对照条件申报,市评模办进行汇总初选,市委、市政府召开会议确定上报人选。凡党组织关系在我市的单位都可以参加推荐,在推荐过程中,各单位要严格把关,好中选优,同时要结合上级各产业、行业系统的推荐意见进行推荐。其中,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需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须经市场监管、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安监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须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含)以上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各类企业凡违反国家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严重职业危害,未签订劳动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未依法组建工会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四)严肃推荐纪律。要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于隐瞒身份、伪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不得替补或重报。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二)组织推荐阶段(
(三)审定上报阶段(
六、奖励办法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泰州市委、市政府发布表彰决定,授予“泰州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七、组织领导
先期成立的“泰兴市2016年省、市劳动模范推荐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推荐评选工作(泰办发电〔2016〕15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内,承办推荐评选的各项具体工作。各乡镇(街道)、园区、市各有关部门、驻泰单位要高度重视劳模评选推荐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工会承办”责任制,真正把先进人物选拔推荐上来,确保推荐评选工作落到实处。
中共泰兴市委办公室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